本公司秉持「視供應商為夥伴,引導供應商長期合作」之供應商政策,規劃供應商管理方式,依下列準則進行控管與輔導,期建立永續成長之供應鏈管理機制。
1.本公司制定「供應商行為準則」為供應商社會責任行為準則標準。
2.本公司每年執行供應商評核,依據等級評比結果酌情增減採買訂購量以要求供應商符合公司要求。若持續無法符合要求,則降級為不合格供應商並拒絕採買。
3.若供應商發生進貨異常或客訴異常,本公司品保、營業部門即依異常項目提出部品異常通知單,要求供應商回覆異常原因並提出改善對策,以期共同提升品質與精進製程、提升良率、強化環保安全衛生之績效。
4.本公司隨時關注各國化學品使用法規的更新動向,依據客戶需求主動要求原廠供應商提供國際相關法規宣告書與各項產品個別需求之相關文件,以確保符合法規與產業標準。
5.針對客戶要求本公司不採購產品材料中含有錫、鉭、鎢和金等來自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周遭國家之礦區等人權爭議地區之衝突礦產。本公司定期檢視原廠供應商對於衝突礦產之政策,確認是否持續落實盡責礦產之要求。
6.為提升品質、降低成本、確保交期與永續表現等四大面向,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與供應商召開會議,以期共同實踐永續理念及目標。
實施情形-
114年度已完成71家供應商評鑑,主要評核項目為交期、服務態度、產品價格、產品品質、處理緊急事項之立即能力、售後服務…等,共有48家A級;B級以上19家;4家為C級。C級供應商將持續要求改善或調整採購條件。